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质量,使学校统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学校科学制定教育决策、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实施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能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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