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明达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明达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明达学院;英文名称是:MINGDA POLYTECHAIC INSTITUTE 。
第三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学校的办学地址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
第四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于1995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江苏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主管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江苏汇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
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十条 办学层次为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盐城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共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院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工作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成员有5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董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3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董事或监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董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院办公室、党办、人事室、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总务处、招生工作处、图文信息中心、团委、基础教学部、体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智能制造与建造学院、现代服务与经贸学院、信息传媒与艺术学院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全专业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完善课堂教学、教学评价、实习实训、毕业设计以及专业调研、人才培养方案更新、资源建设等方面质量标准建设,通过教学实施、过程监控、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达成人才培养规格。
完善教学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教学组织运行与管理,定期开展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诊改,建立健全巡课、听课、评教、评学等制度,严明教学纪律和课堂纪律,强化教学组织功能,定期公开课、示范课等教研活动。
建立专业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及社会评价机制,并对生源情况、在校生学业水平、毕业生就业情况等进行分析,定期评价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
专业教研组织充分利用评价分析结果有效改进专业教学,针对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诊断与改进措施,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为保障师生员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分别设立了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董事会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度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未明确或和管理部门发布的制度不符的,以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为准。执行的是江苏省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议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有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和,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校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决算。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六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九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六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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