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有董事会、校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党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奖助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系领导任组长,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三、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2017]2号)和我院实际情况实施,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国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系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参照射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两个等级: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该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1、特别困难档(A档):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别困难学生档案。
(1)孤儿;
(2)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3)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人员;
(5)父母有残疾或重病;
(6)本人残疾或重病;
(7)学生兄弟姊妹中有残疾或重病;
(8)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持有扶贫手册。
2、一般困难档(B档):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一般困难学生档案。
(1)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2)单亲或离异家庭;
(3)家庭赡养的祖父母残疾或重病;
(4)特困职工家庭/农村扶贫户;
(5)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也可根据下列标准重新审核,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
1、 吸烟、酗酒、赌博、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行为;
2、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上网、洗浴保健场所高消费或经常外出旅游;
4、购买高档娱乐器材、通讯设备、时装和化妆品等;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6、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一)院董事会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根据班级人数多少,认定评议小组由5至7人组成(或是班级人数的10%-15%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应选办事公道的学生为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董事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备案。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
(二)院董事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时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认定工作。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需要补建档和调整建档档次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三)每学年开学时,董事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五)各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汇总表的文本材料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八)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九)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需报董事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在每年10月1日前完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复查工作,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庭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在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校内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有关资助工作中,在符合品学条件下,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方可考虑。
第十三条 凡在我校设立社会或个人奖助学金,由董事会负责洽谈,签约和实施。
六、教育与管理
第十四条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三)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要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律,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做一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对各系资助发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七、附则
第十六条每学年开展认定工作时,根据上级当年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学院对认定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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